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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校报记者就教师职务聘任的有关问题对我校人事处处长吴春晖的专访

时间:2007-02-03 作者:宣传部 来源:农学院 浏览:

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2006年11月25日   学校召开了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大会,对即将开始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了使广大教师对新一轮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有更清楚的了解,校报记者骆金娜(简称“记”)就我校教师职务聘任的有关问题对我校人事处处长   吴春晖   老师(简称“吴”)进行了专访。

              

 

记:吴处长您好,请您谈谈此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吴:此次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的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记:这次教师职务聘任与以前的职称评定工作和人事聘任工作有什么区别?

吴:原有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评价与使用相脱离,重评审轻聘任,而且一评定终身,使教师在职称评审前拼命发表论文,出成果,而一旦取得“身份”便是终身受用,从而失去发展的动力;教师职称能上不能下,教师能进不能出,既不利于教师个人的成长,也不利于教师队伍中形成奋发向上的竞争机制,严重地影响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与以前职称评定和聘任工作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单一的资格评审,把“评”与“聘”紧密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评聘合一,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合一;二是实行聘期制,聘期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任务,取得良好成就,可以通过竞聘上岗继续聘任,若未能完成岗位任务,考核不合格或成绩一般,未能竞聘上岗则不能在原职务岗位续聘;三是执行岗变薪变,这将有利于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四是根据改革的精神,今年开始的教师聘任工作要打破人才管理的部门所有制,在教师职务聘任中首先面向全校公布岗位进行招聘,凡符合该岗位申报条件的教师,允许跨单位申报,以促进人才的流动,形成竞争机制。学校还要逐步将部分教师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记:这次教师聘任工作中所指的教师职务包括哪些?

吴:按照《北京农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进行聘任?

吴:凡属北京市人事局规定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之系列的申报人员,本人参加相关专业考试,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由本人申报,人事处负责审核,根据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求,按照《北京农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聘任程序实施。

记:2004年,我校进行了教师聘任工作,聘任合同一般都是到2007年8月底届满。那么现有聘任合同如何执行?

吴:今年的教师聘任工作只是根据各单位空岗情况,在申报晋升教师职务的教师中进行,其他教师待明年合同期满时,再按照新的岗位聘任条件和职责、任务及聘任程序要求进行,这就保证聘任合同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记:请您介绍一下我校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

吴:在教授职务岗位的设置上,是以一级学科为基点,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注意了向学校重点学科(硕士点学科)的倾斜,同时兼顾公共基础课的需要;在副教授职务岗位的设置上,是以学科和学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公共基础课是以任课教师比例为依据,保证教学工作的需要。同时,注意与“十五”期间人才引进政策相衔接,根据人才引进的实际情况在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调整方案中对一些单位给予了适当的倾斜。为了加强研究所建设,此次在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中给予了明确的职数,从而有利于明确责任,促进研究所的建设和发展。为了更好地体现我校的办学特色,服务京郊经济的发展,设置了推广教授和推广副教授岗位。

教师高级岗位的设置体现了学校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全面加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指导原则,体现了最广大教师的发展意志,体现学校目前的现实状况与要求。

记:目前一些中青年教师有一些顾虑,认为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职数有限,自己的前途比较渺茫,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吴:职务结构是金字塔形,越向上数量越少,这是符合规律的。因此,每个人都要努力奋斗,竞争向上。以前的职称评审制弊病之一就是教师职务的终身制,这既不利于个人的成长,也极大地限制了中青年教师的发展和积极性。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正是要彻底的割除这一弊端,实现职务的能上能下,这就为中青年教师通过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提高能力和水平,在竞争有序的机制下,实现自身价值,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应当说,中青年教师发展的前途是更加明朗了。

记:此次教师职务聘任的组织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吴:学校为此成立了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院长任聘委会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聘任工作规程;讨论确定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领导聘任组和学科评议组的工作;负责与教师聘任相关的其他工作。聘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聘委会日常事务。

各系、部、二级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组,由系、部、二级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系、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聘任组同时承担考核组的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讨论并向聘委会推荐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拟聘人选,讨论并确定中级及以下教师职务聘任人选;负责本单位与聘任相关的其他工作。聘委会和聘任组成员不少于7人,人数为奇数。

学校设立学科评议组,一般为5人以上,由本学科内的学术带头人、重点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和校内外专家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评议组一般按一级学科设置,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记:那么对应聘的教师有什么条件要求吗?

吴:第一,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并且符合我校规定的教师岗位条件,具备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教学、科研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员可申报教师职务;第二,对于聘期即将届满,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可申报同级教师职务。第三,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主管部门对所申报职务任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和我校对所申报职务任职规定的岗位条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或学历学位和履职年限虽未达到规定要求,但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人员,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记:对于应聘的教师,还有什么特殊的限制条件吗?

吴:我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学一票否决制”。凡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不得聘任其教师职务;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记:教师职务聘任的程序是怎样的?

吴: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信息:教师职务岗位、教师职务岗位任职条件、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三)考核、评议。由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应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其科研成果需经3位校外同行教授、专家鉴定。鉴定材料实行匿名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鉴定意见供评议组评议参考。

(四)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聘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五)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院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七)院长或院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八)聘任结果备案。

记:前一段时间,各教学单位报送了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方案,人事处也已经公布了今年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空岗情况。那么接下来,此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还有那些具体的安排?

吴:接下来的具体安排主要是:12月1日,应聘教师领取申报表;12月2—3日,应聘教师填写申报表及准备申报材料;12月4—5日,应聘教师报送申报表及申报材料;12月5—6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申报材料;12月7—14日,送外审专家评审材料及收回评议意见;12月11日前,有关教学单位报送应聘教师考核材料;12月15—17日(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评议组、聘任组和聘任委员会会议;12月18日—25日,进行公示;最后由院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选。

时间安排得十分紧,希望有关教师和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记:最后再问一个问题,在首次进行教师职务聘任时有什么特殊政策吗?

吴:请注意《北京农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内容是:根据京教人[2005]32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相应岗位承担相应职责的教师,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次聘任时,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双方意愿可直接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合同”。但是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对于考核合格可以直接办理聘任手续,只是在深化教师职务聘任改革后首次聘任时实行的一次性政策,以后聘期届满将按聘任程序进行;二是聘任后要按照所聘任的岗位职责任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包括年度考核)就要进行岗位调整。

第三十七条内容是:对于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首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由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工作,原档案工资可保留并接续。

第三十八条内容是:首次实行教师聘任时,未聘人员安置应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和《北京农学院待岗、内部退休和离岗待退人员管理办法》(院发[2003]76号)规定执行。

记:谢谢吴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