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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的规章制度

时间:2004-11-15 作者:图书馆 来源:农学院 浏览:

图书馆新的规章制度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的规章制度对借书册数和借期等作了新规定,目的在于加快图书周转率,提高图书利用率。新的规章制度对读者借阅册数(本科生、专科生及高职生5册,其中文学类2册;教职工及研究生10册,其中文学类2册;外聘人员2册,其中文学类1册)和借期(中文书为30天;外文书为7天)以及违章处理办法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详情请见图书馆网站相关栏目或馆内宣传板公示。

 

附:部分与读者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读者办证须知

1、  服务对象

(1)本校教职工及学生;

(2)校外读者。

2、  借阅证及阅览证的办理

(1)教师凭工作证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证。外聘教职工办证需交押金100元。

(2)新生以班为单位、研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证。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办证需交押金100元。办理借阅证的同时,安排上"如何利用图书馆"讲座的时间,上完讲座后方可发放借阅证。

(3)校外读者,可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年度阅览证,交工本费10元。

(4)办理借阅证、阅览证须交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面用铅笔写清本人姓名和学号。

3、  补办证

若借阅证遗失,须及时到图书馆挂失或注销,并还清所借图书,再到办公室补办新证。补办新证需交纳工本费5元。

4、读者离校必须来馆结清一切借阅手续并交还借阅证。

 

图书借阅规则

1、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借阅图书。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违者,工作人员有权扣证停借。

2、借阅处实行开架借阅。借阅前请将大衣、书包、已借书刊等放置在存包处,贵重物品自行保管。

3、未借图书请放在书桌上或专门的书架上。需借图书在借阅处办理借阅手续,库本书不外借。

4、借书册数:

(1)中文书:本科生、专科生及高职生5册,其中文学类2册;教职工及研究生10册,其中文学类2册;外聘人员2册,其中文学类1册。

(2)外文书:只限教师、研究生、国际学院学生外借,外借册数为1册。其它读者只能室内阅览。

5、借阅期限:中文书为30天;外文书为7天。如遇节假日顺延。凡违反借期规定,过期一天每册中文图书交滞留金0.10元,外文图书交滞留金0.50元。

6、图书只能续借一次。中文书续期30天;外文书续期7天。文学类(I类)、外语类(H类)图书和各类习题集不续借。图书续借时如有读者预约,预约优先。

7、读者所借图书,要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缺页等现象请立即声明,由工作人员予以处理。

8、读者每次办理借还手续后,请及时在公共检索系统中核对自己的借阅信息,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否则后果自负。

9、凡归还图书被涂划或污损,较轻者酌情罚款、严重者按书赔偿。

10、在借阅处非开放时间还书,读者可将图书放在还书箱中。但需及时核实借阅信息。

11、毕业班学生提前1个月停止借书。

 

读者违章处理办法

1、  转让或代借、盗用他人借阅证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如发现转让或代借、盗用他人借阅证,依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1)转让借阅证或代借者,扣留双方借阅证一个月。

(2)盗用他人借阅证者,暂停盗用者借阅权限两个月并扣留被盗借阅证,由失主本人领取。

(3)如借阅证遗失,在挂失前如发生冒借情况,由持证人负责。

2、所借文献资料逾期不还

(1)读者所借本馆文献资料,应按规定期限归还。

(2)书刊资料逾期未还者,从逾期之日起暂停其借阅权限,并按逾期每天中文图书每册0.10元,外e图书每册0.50元予以罚款,还清图书并交纳罚款后,方可恢复其借阅权限。

(3)所借文献资料遗失,应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来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否则除按遗失处理外,还须按上述第2条规定交纳逾期费。

3、污损及损坏文献资料

(1)在借阅的书刊资料上划线、圈点、批注、涂画或拆装等,属于轻微污损,但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按每页1元折收污损费。严重损毁书刊(如撕割、裁剪、重度污损等),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令其购回相同版本的书刊或按丢失赔偿。

(2)撕毁、遗失书刊资料的条形码,每个罚款5元。

(3)读者在借出本馆文献资料之前,应及时检查所借资料是否已有以上损毁情况,并向工作人员说明,查验盖章。无验章的损毁情况一律由当事人负责。在阅读过程中如发现非人为破坏造成的散页、封面或封底脱落等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查验盖章。

4、  盗窃文献资料

以占为己有为目的,有意不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文献资料带出图书馆或特殊阅览室,盗用他人的借阅证借阅书刊者,均按盗窃文献资料论处。除交回所盗文献资料外,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责成当事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扣留借阅证,暂停其借阅权限60天,并处以所盗文献资料的10倍(期刊为全年价的3倍、报纸为全月价的3倍)的罚款。

 

馆藏文献遗失赔偿办法

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是为全校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资源,读者有义务与图书馆一道保护馆藏完整,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文献资料,谨防遗失。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予以处理:

1、读者遗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期刊为同名同期)赔偿,如无法购回相同版本的图书,可购回同类同名的新版本图书。

2、  遗失书刊无法购回相同版本时,可按下列计算方法核收偿金:

(1)普通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2)专业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3)参考工具书(年鉴、辞典等)、外文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4)遗失多卷书、丛书中的一部分,可分卷购回,按本办法的第一条处理。如无法购回分卷,则按全套图书的原价赔偿。

(5)期刊、报纸:

中文刊物:遗失单本期刊者,按全年订价赔偿。遗失期刊、报刊合订本者,按全年价赔偿。

进口外文刊物:遗失单本者,周刊按每月价赔偿。半月刊按每月价赔偿,月刊按半年价赔偿,季刊和半年刊按全年价赔偿。遗失合订本者,按全年订价赔偿。

3、遗失馆藏文献资料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对于应赔偿而拒不交纳赔偿金者,移交读者所在院系或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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