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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的农业法治建设

时间:2026-10-15 作者:吕静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浏览:

后法典时代,环境法学者要完成三重身份转变:第一,问题意识转变,从思考“应当如何立法”,转向思考“法典如何解释与适用”;第二,认知依据转变,从依赖政策文件、立法资料、比较法素材,转向以现行法律规范本身作为研究出发点;第三,学术角色转变,从立法建言者,转变为法律解释者、体系建构者,学者与法官、执法者不再是单向的指导关系,而是平等对话、互相检验的关系,研究成果必须能够回应实务案件

10月11日,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在北京农学院图书馆报告厅举办,年会聚焦生态环境法典与农业法治建设,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司法实务部门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法典理论革新、涉农法律适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等议题开展深度研讨。

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环境法学研究迎来范式转型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核心专家,在主旨报告中系统阐释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逻辑与法理创新,深刻剖析后法典时代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完成的范式变革。

吕忠梅指出,生态环境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也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法典。在国际交流中,该法典获得高度评价,核心就在于其走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环保道路。

“法典的出台,改变的是法学研究者知识生产的条件。”吕忠梅的这句话,点出当前环境法学界面临的核心挑战。在前法典时代,环境法学研究以立法论为主,学者的核心任务是为立法提供知识供给,思考如何把法律制定完善,理论争议可以天马行空。进入后法典时代,法典已经对核心概念、制度体系定型,过去大量理论争议得以收敛。

吕忠梅阐释,立法论与解释论并非完全割裂、互相颠覆,二者属于同一知识体系下不同阶段的知识生产形态,共享一套概念与思维工具。她提出,后法典时代,环境法学者要完成三重身份转变:第一,问题意识转变,从思考“应当如何立法”,转向思考“法典如何解释与适用”;第二,认知依据转变,从依赖政策文件、立法资料、比较法素材,转向以现行法律规范本身作为研究出发点;第三,学术角色转变,从立法建言者,转变为法律解释者、体系建构者,学者与法官、执法者不再是单向的指导关系,而是平等对话、互相检验的关系,研究成果必须能够回应实务案件。

吕忠梅特别指出,法典的本质是体系化,单行法时代可以就单个条文孤立解释,但法典解释必须坚持“原则大于规则”,开展体系化解释。我国民法、刑法已经完成解释论转型,而环境法学还处在起步阶段。部分学者仍然习惯性写“法典条文修改建议”,忽略解释工具的运用。

“一条规范或许存在不足,但是首先应当思考,如何通过语义解释、目的解释、社会解释、体系解释,弥合法条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距离。”她提出,环境法学要跳出民法解释论的既有框架,探索面向规制性规范的规制建构型解释论,构建属于中国自主环境法学的新知识体系。

除了研究范式转型,吕忠梅系统梳理了法典蕴含的深层法理创新。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线,重构了传统法律只处理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格局,建构起以自然为中介的“人—自然—人”新型法律关系,提炼人与自然“共生、共存、共控、共融”四重关系。法典并不直接宣告自然完全的法律主体地位,但承认自然拥有独立内在价值,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本质就是确立“人对自然的责任”,实现法理层面的重大突破。

在编纂技术层面,我国创新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吕忠梅介绍,法典对原有法律分为三类处理:一部分法律整体纳入法典予以废止;流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法律择其要旨入典,单行法继续保留;对于双碳、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法典只作出原则性规定,预留未来立法空间。同时法典确立“过罚相当”原则,设置首违不罚、择一重处罚、行政罚金与刑事罚金折抵等规则,区分“对人的责任”与专门的“对环境的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以恢复生态功能为目标,赔偿金不归属于起诉主体,纳入专门公益基金,专门用于生态修复,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法典中涉农规范的适用难题亟待破解

论坛上,多位专家结合实践场景,剖析法典在农业农村领域遇到的现实堵点。

吕忠梅提示,农业领域很多标准只关注农作物能否存活,却忽视长期食用对人体健康带来的风险,这也是法典在立法目的中提到“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现实动因。生态环境权益概念内涵外延均超越传统环境权,兼顾多元权益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胡静教授聚焦生态环境法典中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的规范配置,将涉农规范分为集中板块配置、嵌入式分散配置两类模式。他表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存在法条分散、补偿不足、落地偏弱等问题,需依托体系化法律适用强化乡村生态治理。他结合某地土壤污染案例讲述相关现实困境:“当地土地被划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补偿标准低。一年一亩地补偿18元,农民种出来农产品自己不吃,但是把庄稼向外售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谈及涉农环境法治时表示,要重塑治理理念,坚持风险预防、系统一体、法益均衡分配。

“执法要实现四大拓展:执法对象从点源拓展到面源、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环节从事后末端转向全程监控、执法功能从单纯治污转向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并重。”汪劲说。

研讨会上也有来自司法实务界的声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琼基于180件农用地生态修复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超96%案件存在“以赔代修”、判决主文模糊化问题。“很多裁判混淆恢复原状和生态修复,只用民法思维追求物理复原,忽视土壤微生物、土壤活性等生态功能恢复。”她建议构建“原位直接修复、功能替代性修复、货币赔偿”三阶递进责任规则,完善技术调查官、第三方机构支撑体系,推动生态修复判决真正落地。

充分调动乡村内生力量,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格局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能只依靠刚性法律,要充分调动乡村内生力量,刚柔并济,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格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寒非聚焦村规民约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功能边界,结合贵州省锦屏县文斗苗寨“六禁碑”等田野调查案例,他提出,环境保护秩序并非完全依靠国家法律自上而下灌输,本身就是乡村内生秩序。村规民约可以把抽象的国家法律转化为村庄共同体可执行的生活规则,实现规则具体化、治理共同体化、规范内生化和法治化。但同时要守住法治底线,村规民约不能随意设置罚款,可以改用违约金机制等形式,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实现法律与民间规范协同共治。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常杰中针对中小流域协同治理乱象,建议搭建跨区域协同执法、数据共享、生态补偿刚性机制,推动流域治理法治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凯杰重点辨析“双法源”适用关系。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形成“法典+多部单行法”并行格局。他提出,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内部的单行法受法典统领,适用“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优先”规则;而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不属于该部门的法律,则适用消极融贯原则,依托法秩序统一原理避免评价冲突,不能直接以法典统领约束。

吕忠梅反复强调,法典的施行不是一劳永逸的,解释论运行过程中会不断暴露新的社会问题,还会反哺立法,形成“立法论—解释论—再立法论”的动态循环。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立足中国乡土真实场景,打通法学理论与农业实践的壁垒,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真正扎根基层,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法治智慧。

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高桂林对研讨会进行总结发言。他指出,与会专家学者就生态环境法典落地、乡村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与绿色转型障碍等重要议题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研讨与交流,期望能够产出更多高质量学术成果,为完善我国涉农生态环境法治、推动法典有效实施与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http://www.legalweekly.cn/lldy/2026-10/15/content_9472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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